目录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1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残疾预防 3
第三章 康复服务 5
第四章 保障措施 7
第五章 法律责任 9
第六章 附 则 10
内容解读 11
什么是残疾预防? 12
什么是视力残疾? 12
怎样预防视力残疾? 13
儿童眼外伤的预防 14
白内障预防 14
怎样预防先天性耳聋? 16
孩子耳聋的早期发现 17
小儿语言发育迟缓的防治 18
如何预防肢体残疾? 19
脑瘫儿的早期症状 20
先天性髋关节脱位的早期发现 21
什么是智力残疾? 23
智力发育迟缓的早期发现和家庭训练 24
什么是精神残疾? 26
为什么会产生孤独症? 27
孤独症主要有哪些表现? 27
家长怎么能及早发现孩子有孤独症倾向? 28
怎样设计和带领孤独症儿童进入互动的环节? 29
可能造成先天性残疾的环境因素有哪些? 29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30
残疾预防核心知识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已经年1月11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年2月7日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程度,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发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残疾预防,是指针对各种致残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个人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的丧失或者异常,防止全部或者部分丧失正常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
本条例所称残疾人康复,是指在残疾发生后综合运用医学、教育、职业、社会、心理和辅助器具等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减轻功能障碍,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
第三条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康复相结合的方针。
国家采取措施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支持和帮助其融入社会。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和保障体系,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实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有关工作。
第五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依法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第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从事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
履行职责。
第七条 社会各界应当关心、支持和参与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的公益宣传。
国家鼓励和支持组织、个人提供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捐助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兴建相关公益设施。
第八条 国家鼓励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的科学研究和应用,提高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的科学技术水平。
国家鼓励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 对在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残疾预防
第十条 残疾预防工作应当覆盖全人群和全生命周期,以社区和家庭为基础,坚持普遍预防和重点防控相结合。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等开展下列残疾预防工作:
(一)实施残疾监测,定期调查残疾状况,分析致残原因,对遗传、疾病、药物、事故等主要致残因素实施动态监测;
(二)制定并实施残疾预防工作计划,针对主要致残因素实施重点预防,对致残风险较高的地区、人群、行业、单位实施优先干预;
(三)做好残疾预防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残疾预防知识。
第十二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在开展孕前和孕产期保健、产前筛查、产前诊断以及新生儿疾病筛查,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精神疾病等防控,心理保健指导等工作时,应当做好残疾预防工作,针对遗传、疾病、药物等致残因素,采取相应措施消除或者降低致残风险,加强临床早期康复介入,减少残疾的发生。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环境保护、防灾减灾救灾等部门在开展交通安全、生产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防灾减灾救灾等工作时,应当针对事故、环境污染、灾害等致残因素,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残疾的发生。
第十三条 国务院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民政等有关部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收集、汇总残疾人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 承担新生儿疾病和未成年人残疾筛查、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残疾和患有致残性疾病的未成年人信息,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与残疾人联合会共享,并共同组织开展早期干预。
第十五条 具有高度致残风险的用人单位应当对职工进行残疾预防相关知识培训,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致残风险,并采取防护措施,提供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公民学习残疾预防知识和技能,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保证未成年人及时接受政府免费提供的疾病和残疾筛查,努力使有出生缺陷或者致残性疾病的未成年人及时接受治疗和康复服务。未成年人、老年人的监护人或者家庭成员应当增强残疾预防意识,采取有针对性的残疾预防措施。
第三章 康复服务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民政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整合从事残疾人康复服务的机构(以下称康复机构)、设施和人员等资源,合理布局,建立和完善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为残疾人提供综合性的康复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实行康复与教育相结合。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举办公益性康复机构,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
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的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
第十九条 康复机构应当具有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的服务场所以及与所提供康复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完善的康复服务管理制度。
康复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为残疾人提供安全、有效的康复服务。鼓励康复机构为所在区域的社区、学校、家庭提供康复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康复机构的建设标准、服务规范、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康复机构的监督管理。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及时汇总、发布康复机构信息,为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提供便利,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残疾人联合会接受政府委托对康复机构及其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社区康复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利用社区资源,根据社区残疾人数量、类型和康复需求等设立康复场所,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社会组织,组织开展康复指导、日常生活能力训练、康复护理、辅助器具配置、信息咨询、知识普及和转介等社区康复工作。
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及其家
庭成员参加社区康复活动,融入社区生活。
第二十一条 提供残疾人康复服务,应当针对残疾人的健康、日常活动、社会参与等需求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制定个性化康复方案,并根据实施情况对康复方案进行调整优化。制定、实施康复方案,应当充分听取、尊重残疾人及其家属的意见,告知康复措施的详细信息。
提供残疾人康复服务,应当保护残疾人隐私,不得歧视、侮辱残疾人。
第二十二条 从事残疾人康复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人道主义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学习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能够熟练运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取得相应资格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康复机构应当对其工作人员开展在岗培训,组织学习康复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康复机构等应当为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学习掌握康复知识和技能提供便利条件,引导残疾人主动参与康复活动,残疾人的家庭成员应当予以支持和帮助。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将残疾人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康复费用予以支付;按照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补贴,并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的给予医疗救助。
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逐步实现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免费得到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完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通过实施重点康复项目为城乡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基本型辅助器具配置给予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
国家多渠道筹集残疾人康复资金,鼓励、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赠等方式帮助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工伤保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残疾人康复。
有条件的地区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高保障标准,扩大保障范围,实施高于国家规定水平的残疾人康复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需要,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从事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的机构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相关机构给予资金、设施设备、土地使用等方面的支持。
第二十八条 国家加强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专业人才的培养;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设置残疾预防和残
疾人康复相关专业或者开设相关课程,培养专业技术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知识、技能纳入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需要,完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体系。
第三十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辅助器具的研发、推广和应用。
辅助器具研发、生产单位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人员的待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在培训进修、表彰奖励等方面,对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人员予以倾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形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相关执业活动,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具有高度致残风险的用人单位未履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残疾预防义务,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用人单位还应当依法承担救治、保障等义务。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年7月1日起施行。
内容解读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号国务院令,公布《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年7月1日起施行。
我国现有残疾人总数约为万,残疾人的小康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近年来,我国在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上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相对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而言仍总体滞后,在全社会对残疾预防重视程度、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建设、对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支持与宣传力度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此次制定《条例》,就是为了从制度层面推动解决上述问题,促进我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条例》共6章36条。
《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职责,要求加强对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领导;组织做好对主要致残因素的动态监测和重点预防,对致残风险较高的地区、人群、行业、单位的优先干预等工作;合理配置残疾人康复资源,建立、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
《条例》规定了残疾预防工作的基本原则,要求覆盖全人群和全生命周期,以社区和家庭为基础,坚持普遍预防和重点防控相结合;建立残疾人信息收集、共享制度,以解决残疾人信息不全、底数不清的问题;明确将残疾预防融入疾病防控、母婴保健、交通安全、生产安全等相关行业管理服务之中。
《条例》明确了残疾人康复服务的基本要求,明确了康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定条件及要求,以规范康复服务行为、保障康复服务质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实行康复与教育相结合。
《条例》加大了对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的扶持力度,包括加强对残疾人的医疗保障,尤其是强化了对0-6岁残疾儿童、城乡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等特殊残疾群体的保障力度;明确政府要对从事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的机构给予资金、物资方面的支持等。此外,条例还给有条件的地区实施高于国家规定水平的残疾人康复保障措施预留了制度空间。
·什么是残疾预防?
残疾预防是针对常见的致残原因,如遗传、发育、外伤、疾病、环境、行为等危险因素,采取有效措施和方法,预防或减少致残性疾病的伤害的发生,限制或逆转由伤病而引起的残疾,并在残疾发生后防止残疾转变成残障。
·什么是视力残疾?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即使经过药物、手术治疗及标准的屈光娇正后仍有视功能损害,双眼中的好眼最佳矫正视力(戴适当的眼镜后的视力)小于0.3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以致难以用平常方式从事普通人所能从事的工作、
学习或其它活动。视力残疾包括低视力和盲。双眼中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0.05~<0.3为低视力,<0.5~无光感为盲。
·怎样预防视力残疾?
⑴优生优育。进行婚前检查及优生遗传咨询、注重孕期及围产期保健是避免遗传性及先天性眼病发生的最好方法。⑵改善视觉环境(合理采光、提高对比度)和养成良好的用眼习惯(不长时期近距离用眼;不在卧床、乘车、走路时看书;学习时身体距离书桌一拳、食指距离笔尖一寸、眼睛距离书桌一尺)。⑶加强防治眼外伤的宣教,要对生产、生活及运动中能造成眼外伤危险因素进行防范。如电焊时要戴防护眼镜、帽盔或保护盾;禁止斗殴、乱射弹弓、乱投石子、乱放烟花爆竹,不要让儿童玩弄锐利玩具或接触危险物品。⑷弱视治疗越早越好,治疗方法主要是针对病因并且个性化,强调戴眼镜,精细作业锻炼患眼,合理适当抑制健眼。⑸早产儿视网膜病变发生在出生时体重轻的早产儿,特别是合并呼吸障碍及大量吸氧的早产儿,是一种致盲性眼病。出生孕周≤34周或出生体重≤2千克及患有严重疾病的早产儿应在出生后4周或矫正胎龄32周接受首次眼底检查,以便早期发现并及时采取冷凝、光凝、手术等治疗。⑹强光下配戴遮光镜避免光损伤,禁烟限酒、控制血压、血糖、血脂,可以减少患老年性黄斑的危险。⑺发现糖尿病后应在内科医生指导下严格控制血糖,并定期去眼科检查眼底,一旦出现病变,及早进行光凝,防止发展致盲。
·儿童眼外伤的预防
儿童眼外伤是常见的,其中一些相当轻微,而另一些则很严重,以致于不可避免地丧失视力,甚至眼球。有报道,11~15岁的儿童严重眼外伤较其他年龄组有更高的发生率,男孩和女孩的比例为3—4:1。大多数发生于较小儿童的眼外伤是在与同伴玩耍时或玩耍锐器时发生的,较大儿童和青少年最可能在参加运动中受伤。从中我们可以了解减少儿童眼外伤的一些途径。首先,必须给家长、老师等传授有关眼外伤的防治知识;选择安全有益的娱乐游戏;禁止孩子玩弄锐利的、弹性及有爆炸性的物品,例如竹签、刀剪、铁丝、锥子、针、弹弓、棍棒、石块、玻璃、雷管、爆竹、干燥剂、酸碱化学物品等;加强成年人对儿童的监护,在运动中、操作中注意安全,适当保护,如应用保护性眼罩、配戴树酯眼镜或隐形眼镜等;遵守交通规则,等等。对眼外伤来说,只要重视预防,是可以避免的。一旦发生眼外伤,医院急诊,不要自己随意处理,因为即使轻微的眼外伤,如果未及时正确处理,也可导致严重的后果。但对干燥剂、酸碱化学物品等溅入眼内,要立即大量清水清洗眼睛,医院急诊。对于小于5岁的儿童,还有可能因外伤性白内障、其他介质浑浊或遮盖包扎等引起弱视,医院复诊,以免错过最佳治疗时机。
·白内障预防
白内障是一种常见病,以前人们通常认为吸烟和不合理的生活方式是导致白内障的重要原因,饮食结构不良以及经常在强日光下工作也会增加患病的机率。
但是近年来经科学家们研究发现,遗传因素是诱发白内障的主要原因之一,其影响比其它通常因素,比如不良的生活习惯、吸烟等等,要大得多。
但研究人员同时警告说,虽然吸烟等因素只占白内障诱发因素的14%,但这仍是一个值得好好注意的问题,因为目前的白内障患者数量仍在不断增加。
白内障是会遗传的,也是可以预防的:
(1)先天性白内障:这类白内障是完全可以预防的,母亲在怀孕期间,特别是在前3个月内,也就是胚眼形成阶段,应避免患感冒、发热、风疹及麻疹等。自己不要乱用药,应在医生指导下用药,以避免对胎儿眼睛的影响。另外,还要避免近亲结婚,预防遗传性先天性白内障。
(2)并发性白内障:主要在于预防全身病及与白内障有关的眼病,患病后及早明确诊断,及时有效地治疗。如患糖尿病者,应认真控制饮食,尽可能使血糖控制在6.2毫摩尔/升以下,医院行裂隙灯检查,发现晶体轻微的变化应给予药物治疗。患慢性葡萄膜炎者,应积极查找病因,彻底控制炎症,并坚持治疗,预防复发,避免对晶状体代谢产生不良影响。
(3)外伤性白内障:要教育儿童不要用锐器打闹,不要玩危险的玩具(如带子弹的手枪等)。碰伤眼睛后,医院请医生检查。成年人在工作中要注意防护,冶金工人要配戴保护眼镜,以免误伤眼睛。
(4)老年性白内障:此种白内障由于原因复杂,营养、代谢、内分泌变化、紫外线照射、环境因素等,对白内障的形成均有影响。预防主要是针对这些因素,适当增加营养,多吃水果、蔬菜。另外,发现早期晶状体的变化应积极选用药物治疗。
白内障是一个常见的人类眼科疾病,其临床表现为晶状体混浊。先天性白内障是常见的儿童致盲疾病。先天性白内障病因比较复杂,主要是由于遗传因素或环境因素造成的。大约26%-51%的先天性白内障是因为遗传因素导致的。染色体异常和基因突变都可以造成个体的白内障。遗传性单纯性白内障具有很强地遗传异质性,有三种不同的遗传方式:常染色体显性遗传、常染色体隐性遗传和性染色体连锁遗传。医院做染色体、优生优育等相关检查。
·怎样预防先天性耳聋?
先天性耳聋为胎儿出生前因耳部病变致出生后即有听力障碍,或致聋病源潜存于胚胎期,而迟至幼年或成年才发病者。据统计,有种遗传病都能导致耳聋。由于涉及耳聋的遗传病过于广泛,在此不一一细述。但要指出的是,导致耳聋的遗传病几乎都是单基因遗传病。对于外耳和中耳的先天畸形可通过手术修复,给患者整形并提高听力,但对内耳畸形所造成的先天性耳聋,或因耳聋所致的哑,目前仍无治疗良策,只有通过优生学知识进行预防;已发生耳聋者,应尽早检查以采取对策;有残余听力者应早日治疗,利用其残余听力及时发展语言功能;全聋者最好能入聋人学校受专门教育,学习唇语阅读与发音。
·孩子耳聋的早期发现
孩子出生以后,家长通常只注意外在器官的发育情况,对外观上无法看到的听觉能力容易忽视。早期发现儿童听力异常并采取相应的对策,是听觉言语康复的关键。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家长应有意识地注意观察儿童与听觉相关的一些动作行为。
发育正常的儿童,出生后1-3个月,眼睛及头部有偏向声源的倾向:这种动作在长到6个月时会比较轻松。等到孩子9个月—1岁,他就会对有含意的简单词语如“妈妈抱”、“小宝宝”等做出反应。1-2岁时就可以接受简单的指令如“指指鼻子”、“点点”等等,并能根据指令选择玩具。2-3岁时多数孩子应逐步掌握一些简单词汇,接受更多的指令如“再见”、“握握手”、“叫爸爸”等等。
如果孩子睡眠时大声也不易惊醒,玩耍时对突然出现的大声没有受惊的表现。尤其当孩子两岁时对简单的指令不能理解、没有语言。如果家长遇到这些情况,就应立即带孩子去正规的医疗及康复机构进行听力检查,以免贻误诊治时机。目前婴幼儿的听力检测,有客观迅速的方法,准确判定他们的听力是否正常,对受测儿童无不良影响。
总之,只要家长在平时照料自己的孩子时,注意观察与听觉有关的行为,做到尽早发现儿童的听力异常并非很难。
·小儿语言发育迟缓的防治
王大妈的孙子小云长的虎头虎脑的,真是人见人爱,可就是2岁半了也不会说话,别人劝王大妈带他让医生看看,可王大妈却认为开口迟的孩子人聪明,到时候他就会说话了,所以一直也没在意。有一天,王大妈姐姐的女儿小慧从北京来她家玩,医院的儿科医生,特别喜欢孩子,所以一见到小云就逗他玩。可玩着玩着,她发现问题了,虽说小云的理解能力没问题,也能发音,可就是说不了一句完整的话。于是,医院做了检查,医生的诊断小云患的是儿童语言发育迟缓。经过相应的治疗,小云慢慢的能开口说话了。从此以后,王大妈逢人便说,千万别迷信老规矩,孩子开口晚也可能是病,医院检查,免得耽误了孩子的治疗。
儿童语言发育迟缓指的是在发育过程中的儿童其语言发育没达到与其年龄相应的水平,但不包括由听力障碍引起的语言发育迟缓及构音障碍等其它语言障碍。这类儿童多数具有精神及对周围人反应的发育延迟或异常。引起语言发育迟缓的原因很多,包括先天性和后天性的疾病,但相当数量的病人即使进行脑电图、CT、MRI等现代化医疗技术检查仍然查不到病因。一般认为,阻碍语言发育的主要因素有听觉障碍、儿童自闭症、智力发育迟缓(精神发育迟缓)、受语言学习限定的特异性障碍、语言环境脱离和构音器官的异常等六大类,这些因素单独或同时存在会引起语言发育迟缓。患儿可以表现为不会说话、不能完整的表达自己的思想、不能听懂或理解别人的说话,此外还往往同时伴有精神智能发育的障碍和行为的异常。决定预后的因素有多种多样,大体上可分为孩子方面、语言治疗师方面和环境方面,其中最重要的的因素是孩子这方面。通常年龄越小,可塑性越大,恢复的可能性也越大。另外,目前的语言情况、学习能力的高低、有无其它的合并症、父母的教养方法和家庭环境、能否接受集体教育等对预后也有很大影响。所以,早期发现小儿的语言发育迟缓和病因,早期进行恰当的治疗,对患儿的恢复是至关重要的。
·如何预防肢体残疾?
⑴偏瘫是由于外伤或疾病造成大脑功能障碍,引起一侧身体的感觉和运动功能丧失,有时还有说话、理解、记忆、情绪等方面的问题。定期监测血压、血脂、血糖,在日常生活中注意低脂饮食,严格控制血糖,及时发现高血压,一旦诊断要长期科学服药。同时,加强运动,科学减肥,都可以减少偏瘫的发生。⑵小儿脑瘫是生后1岁以内的某种因素损害了未成熟脑组织造成的残疾,以运动障碍和姿势异常为主要表现。约半数的科学的早期教育和主动运动训练,可以使没有受损的脑细胞得到充分发育,替代和补充受损的脑细胞的功能,使大脑功能得到代偿。⑶截瘫是由于脊髓结构和功能受到损害,造成损伤水平以下脊髓功能(运动、感觉、反射)的障碍。导致脊柱脊髓损伤原因多为交通事故、工矿事故、高处坠落、运动损伤、暴力行为和肿瘤、结核、畸形等。易发生压疮、排尿困难、自主神经反射亢进阵发性综合症、排便困难、痉挛等并发症。⑷骨关节病是由于关节退化、关节软骨被破坏所致的慢性关节炎。合理饮食能够预防和延缓骨关节病发生,坚持运动可以改善骨骼的血液循环,促进骨骼的物质代谢,延缓骨骼老化进程。晒太阳对预防骨关节病有效。
·脑瘫儿的早期症状
1、婴儿的嘴不能很好地闭合,哭声微弱或阵阵尖叫。
2、易惊、易哭吵、睡眠不安可能都是常见的脑瘫的症状。
3、2-3月还不会笑,抬头,手指紧握,不会张开。
4、4-5月不会翻身,8个月还不会坐,甚至不会抓握,也不会把手放到嘴边;此外,智力发育也落后于同龄正常儿童。
5、穿衣时肢体僵硬,上肢难入袖口,换尿布时难以分开大腿,洗澡时双手握掌,四肢僵硬。
6、常见的脑瘫的症状表现一般为抱举时足尖朝下,呈足尖站立姿势,像双足跳芭蕾舞样,有的甚至出现交叉,呈剪刀样。
7、脑瘫的症状表现为喂奶困难,吸吮无力,吞咽困难或易呛奶,吐奶。
8、全身乏力、四肢发软或发紧也是脑瘫的症状表现之一。
专家提醒:脑瘫并不是人们口中所说的“不治之症”,一旦发现孩子出现以上症状,医院接受检查治疗,随着医学界对此病在认识上的不断深入,同时治疗水平也在不断地提升,小儿脑瘫已成为完全可以治疗的疾病,人类凭借国际先进的微创介入技术及康复训练已经让脑瘫彻底康复成为了可能。
康复训练治疗脑瘫疾病效果显著
小儿脑瘫的治疗需要多方配合采用综合手段:既要解决脑瘫这个根源,又要矫正已出现的并发症,单一方面的治疗即使有成效,也无法让孩子日后的生活恢复正常。
目前治疗脑瘫有许多方法,中医包括按摩、中药、中医穴位注射等。西医有运动疗法、语言训练、理疗、认知教育及配合必要的药物、手术等。在治疗过程中应对具体病例进行全面评价,必须针对孩子的具体情况确定治疗方法。比如矫形手术,年龄大的有继发障碍,对有手术适应症的孩子才能做。
我们以临床发病率高的脑瘫患者为例进行分析,强调的规范化的治疗,在科学理念指导下进行正确治疗:就是将康复与手术相结合,具体来说就是必须遵循“康复—手术治疗-康复”这样的治疗途径,方能取得理想治疗效果。
总而言之,如果家长能及时发现脑瘫先兆,并在早期进行诊断与治疗,就能够减轻患儿的残疾程度。在保证早期康复训练有效进行的时候,若患儿存在手术指征,则需要在2.5岁至6岁期间接受各类手术以帮助康复更好的进行下去。
·先天性髋关节脱位的早期发现
先天性髋关节脱位是婴幼儿常见的一种髋关节畸形。出生时即已存在髋关节脱位,如不及时发现并复位,将影响股骨头和髋臼的发育,继而导致残疾。如能作到早期诊断和早期治疗临床效果是满意的。在我国,新生儿这一疾病的发病率约为0.1%,1/4为双侧同时发病;女性多发,男女比例约为一比五。
先天性髋关节脱位的病因至今尚未完全明确。可能与遗传、胚胎发育不良、产伤、股骨颈前倾角异常、关节囊及韧带过于松弛以及臀肌纤维变性等因素有关。无可否认的事实说明此症有明显的家族遗传倾向性。约20%的先髋脱位有家族史;父母一方为先髋脱位的,下一代患该病的概率为36%;第一胎为先髋脱位,第二胎患先髋脱位的概率为6%,远大于一般人群。先髋脱位发病与分娩方式有关。臀位产发生先髋脱位较头位产高10倍;剖腹产发生先髋脱位较阴道产高。80%的先髋脱位是第一胎,可能与第一胎时母体子宫张力较大、胎儿所受压力大有关。另外,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报告证明关节韧带松弛是一个重要因素。在特发性脊柱侧凸患者,先髋脱位的发病率为6.4%,是正常人群的十倍;而特发性脊柱侧凸与韧带松弛有关。
患者可表现为大腿内侧及臀下皱襞变浅,患侧臀部扁宽,单侧脱位者双下肢不等长,患髋外展、外旋受限,走路腿外旋、外八字脚、翘臀或跛行鸭子步等。先天性髋关节脱位治疗的关键是早期,年龄越小,复位治疗时间越短,功能的改善就越显著。3个月以内患儿用石膏固定维持双髋外展位半年至1年。3个月至2岁小儿,用手法复位,外展内旋位石膏或支具固定患肢一年。2—6岁儿童需手术治疗,但也能取得较好疗效。如果12岁以上再手术,疗效一般较差,手术也较复杂。因为孩子超过12岁,髋关节长时间脱位,又负重,股骨头与髋臼上缘长期摩擦会变形,发生骨性改变;真臼发育差,里边会充满纤维或脂肪,发生退变,而且上缘被磨掉,变成斜坡形,股骨头无位可归。如果强行手术复位,就会造成较大的压力,导致股骨头坏死或髋关节僵直。若直到成年才发现先天性髋脱位(大多为半脱位),由于长期在不正常髋关节负重情况下,不可避免的引起临床症状。对于这类病例的髋关节疼痛,一般采用对症治疗;如果已影响髋关节功能者,则可应用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手术。
作为家长,如何发现该疾患呢?有一个简单的检查方法:宝宝躺着,将她的双髋朝两边展开(膝盖呈直角,大腿与身体垂直)。如果宝宝的双腿硬硬的,不能展开,基本可肯定是此病;如果宝宝两条大腿的条纹不对称、腿有长短,也往往是此病。但由于有些轻度脱位、半脱位的很难靠手法检查确诊,而且宝宝腿上脂肪多、腿的长短也较难明确。如果发现宝宝有上述表现,及时去骨科就诊,尤其是有遗传背景、臀位分娩等高危因素者。另外,宝宝开始行走后,步态不正常也应引起重视。
·什么是智力残疾?
是指智力显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的障碍。包括智力迟滞、智力损害、智力衰退。导致智力残疾的主要因素有:⑴遗传(染色体异常和畸变、先天性代谢异常)。⑵发育障碍(胎儿和新生儿窒息、早产、低体重和过期产、发育畸形、营养不良)。⑶疾病(感染性脑疾病、脑血管病、物质代谢、营养疾患、内分泌障碍、惊厥性疾病、精神病)。⑷创伤或意外伤害(母孕期外伤及物理伤害、产伤、工伤、交通事故、其他外伤)。⑸中毒与过敏反应。⑹不良文化因素(文化剥夺、教养不当、感觉器官剥夺)。
·智力发育迟缓的早期发现和家庭训练
智力低下在婴幼儿时期主要表现为大运动、精细动作、语言及社会适应能力的全面落后,在学龄前和学龄期主要表现为跟不上学习进度,学习成绩差。小儿的智力发育是否正常,在婴幼儿时期就可以发现;而小儿在出生后6个月内,除非有明显的发育异常,一般难以作出智力低下的诊断,常常要等小儿到达一定的运动发育和智能发育的界限时才被发现。但根据小儿生长发育的一般规律,仔细观察小儿精神运动发育史,常可早期发现智力低下患儿。
在婴幼儿时期,智力低下患儿往往有以下一些异常表现:
1、睡眠过多而不易唤醒,不爱哭闹;
2、喂养困难:吸吮能力差,咀嚼晚,吃固体食物的时候,容易出现吞咽障碍和呕吐;
3、哭声异常:从刺激到引起啼哭的时间长,常常需要反复或持续刺激后才引起啼哭,有时哭声尖锐或尖叫,也有时哭声无力;
4、3~4个月后才会笑,对外界刺激缺乏反应,表情呆滞;
5、注视手和玩手的动作在6个月后仍持续存在,15~16个月后仍随地乱丢东西;
6、对周围事情缺乏兴趣或兴趣短暂,反应迟钝,精神不集中,无目的地多动,自控能力差,不喜欢与人交往,无依恋情感;
7、运动发育如俯卧抬头、坐、站、走等动作较正常儿童落后2~3个月或以上;尤其走路更明显,往往要到3~4岁或4~5岁才会自己走,而且走不稳;
8、言语发育落后,正常婴儿在7~8个月时就会模仿声音,一岁左右会叫爸爸妈妈,一岁半会说十来个字,能听懂简单的指令,2岁左右会问简单问题,3岁左右能基本表达自己的思想。
9、视觉功能发育落后,由于不注意注视周围人和事物,常被误诊为盲;听觉功能发育落后,由于对声音缺乏反应,常被误诊为聋;
10、具有特殊外貌者,常提示患有染色体病或遗传代谢病。
因此,如果婴幼儿在养育过程中观察到有上述某些异常表现,学龄前和学龄期儿童在上学后发现跟不上学习进度,学习成绩差,均应考虑有智力低下的可能,再进一步通过智力测验和适应行为评定就能最后确定是否患有智力低下,并且可以根据测试结果进行智力低下的程度分型,决定教育干预的具体措施。
通过筛查及诊断明确为智力发育迟缓的患儿,在医师的指导下可以通过家长进行运动发育、认知能力、语言发育和交往能力的训练。1岁以内以感知和动作训练为主。出生后开始给视、听刺激,在小儿睡醒时给看鲜艳色彩的玩具,听摇动玩具发出的响声,经常和小儿对视和说话,促进亲子间的感情交流。婴儿期的教育内容主要是育儿刺激和玩耍,使小儿感受丰富多彩的外界环境,即各种颜色、多样形状和不同声音。在床上和卧室墙上挂些色彩鲜艳或可发出响声的玩具,时常更换,以引起小儿看和听的兴趣。给一些常用物品,发展小儿嘴、眼、手的探索能力。在喂养和护理时,不断和小儿亲切交谈,逗引小儿高兴地发声。可通过和孩子说话、唱歌来促进小儿的社会适应和交往能力。通过各种玩耍发展小儿知觉辨别、交流、精细动作和大运动控制能力。1~2岁以训练语言和协调动作为主,发展对语言的理解能力,通过说做并行、模仿口型等训练小儿用简单词句表达自己的意愿和需要。通过双手配合活动、动手的游戏、涂画、翻书、生活操作等发展小儿动手能力。通过讲故事、游戏、舞蹈、体育活动,延长他们“集中注意”的时间,激发其好奇心和自信心,培养独立能力、毅力和勇敢等优良性格。
·什么是精神残疾?
重性精神疾病属于精神残疾。包括精神发育迟滞、儿童孤独症、精神分裂症、重性抑郁症、老年痴呆等。导致精神分裂症或抑郁症的原因主要有:⑴遗传易感性。⑵不良生活事件(失业、离婚、亲人去世、生意失败)。⑶性格内向,不良人际关系。躯体疾病会导致精神异常,脑梗塞、脑出血、脑外伤等脑部疾病影响大脑功能,患者会出现不同程度的精神异常。精神病人不一定要住院治疗,但由于精神分裂症和抑郁症属于慢性进行性加重的疾病,因此一定要服药。心理治疗对恢复期和缓解期的患者有效,仅仅是辅助治疗。儿童也会患精神病,对儿童孤独症治疗最有效的方法就是进行特殊的康复训练。
·为什么会产生孤独症?
孤独症至今病因未明。流行病学研究已经筛查出很多可能导致孤独症的危险因素,但是没有一种是导致孤独症发生的直接因素。比较公认的原因是基因变异与不良环境的交互作用,特别是新生突变(denovomutation)可能是孤独症发病的主因,但具体致病因素和机制不明。研究显示,一些因素如高龄父母、孕期感染、孕早期不良用药或接触化学物质等有可能增加患孤独症的风险。
·孤独症主要有哪些表现?
(1)社交发展方面
◆缺乏与他人的交流或交流技巧,与父母亲之间缺乏安全依恋关系;
◆与人接触时缺乏目光接触,很少或不能主动交往。
(2)沟通方面
◆语言交流障碍,语言发育落后,或在正常语言发育后出现语言倒退,或语言缺乏交流性质;
◆鹦鹉学舌语言。不断重复他人说过的话或听到的广告词等。
(3)行为方面
◆在日常生活中拒绝改变习惯和常规;
◆兴趣狭隘,会非常专注于某些物品,或者是对特定物品特别感兴趣;
◆刻板、重复或仪式性行为;
◆其他常见行为包括多动、注意力分散、自我刺激行为等。
家长怎么能及早发现孩子有孤独症倾向?
综合国内外专家对家长的建议,总结了七个重要的早期征兆,它们分别是:
(1)孩子到了六个月大的时候:没有灿烂的笑容或者是高兴的表情;
(2)到了九个月大的时候:没有和周围人互动的声音、笑容或者是面部表情;
(3)到了十二个月大的时候:对于别人叫自己的名字缺乏反应;
(4)到了十二个月大的时候:没有婴儿语;
(5)到了十二个月大的时候:没有和周围人姿势上的互动,比如:指东西、让别人看一个东西、伸手去拿东西或者是招手;
(6)到了十六个月大的时候:没有语言;
(7)到了二十四个月大的时候:没有有意义的两字短语(模仿别人或者是重复别人说话的不算);
作为家长,需要知道的是这些只是告诉你孩子有可能患有孤独症,如果孩子符合了这些早期征兆的话,我们应该尽早带孩子去找专业的医生给孩子做一个评估,然后及早开始相关的康复训练。但是也要注意,不是说有这个征兆,孩子就是孤独症了,这只是一个参考。
·怎样设计和带领孤独症儿童进入互动的环节?
孤独症儿童的互动性意识和能力均很弱,教师在康复教育过程中要重视与孩子互动,具体策略有:(1)进行专业评估,了解孩子的特点与需求;(2)真正的接纳,建立良好的关系;(3)掌握孩子最感兴趣的事物,运用强化策略;(4)建立结构化教学环境,在小组课的设计上重视孩子间的互动行为;(5)重视眼光接触,运用游戏、音乐和辅助沟通工具。
·可能造成先天性残疾的环境因素有哪些?
由环境因素导致先天性残疾的问题,在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环境因素主要分为物理因素、化学因素和生物因素三大类。在物理因素中最重要的是电离辐射的危害,如果孕妇在妊娠早期受到大剂量的X线照射,所生婴儿中约有50%为先天性残疾。二次大战后,日本的广岛、长崎诞生的大量先天性残疾患儿,就是因为原子弹爆炸产生的电离辐射所致。化学因素的范围较广,既包括水和空气的污染,也包括烟、酒、药物等的影响。以可能造成智力低下的各种环境因素为例,可以清楚地看到环境因素在先天性残疾的发病中有多么重要的作用。在环境因素造成的先天性残疾中,由碘缺乏引起的克汀病危害最为严重。我国的一些边远山区,克丁病的发病率很高,是造成智力低下和劳动力丧失的主要原因。据调查,被动吸烟的孕妇,其胎儿发生先天性残疾的可能性是普通胎儿的1.2—2.3倍。在造成先天性残疾的环境因素中,以生物因素最为常见,也最为人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