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申请书陈建湘案

文章来源:后天性无眼球   发布时间:2021-4-3 19:23:04   点击数:
 

申请人:李金星,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建湘辩护人,联系电话。

申请人:王兴,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建湘辩护人,联系电话。

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共同接受陈建湘家属的委托,分别指派李金星律师、王兴律师作为涉嫌故意杀人案被告人陈建湘的辩护人,本案由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建湘死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现死刑复核程序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贵院依法对陈建湘故意杀人一案死刑复核程序进行法律监督,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核准死刑的法律意见。

本案一审二审严重违背法定程序,事实认定不清。具体理由如下:

一、本案一审二审过程中,辩护人分别向一、二审法院指出并提交了包括中华医学会司法精神病学主要奠基人之一的纪术茂教授、中华医学会精神病学专家郭娟教授、中国法医学会法医精神病学专业委员会主任袁尚贤教授以及王晓慧教授、范秀花教授、陈友福教授、王广俊教授等七位司法精神病学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精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医院鉴定书”)的重大异议。

上述多位权威专家的意见,一致推翻了本案一、二审法院采纳并据以定案的“医院鉴定书”。其中,纪术茂、郭娟的专家陈建湘的精神状态鉴定及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过程和技术方法适用明显违背法医精神病学鉴定工作的基本科学规范,该鉴定意见缺乏科学性和客观性;该鉴定意见认定的“被鉴定人陈建湘罹患抑郁症”,不符合精神疾病分类与诊断标准(ICD-10和CCMD-3),疾病诊断错误;该鉴定意见认定“被鉴定人陈建湘诊断为抑郁症,实施危害行为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有受审能力”不符合《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刑事责任能力认定错误。

在本案死刑复核阶段,纪术茂教授、郭娟教授又再次致函最高人民法院,强烈表达了本案鉴定方面严重错误的意见,指出“至今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他(陈建湘)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存在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建议对于该鉴定意见书(指一医院的鉴定书)”涉及陈建湘的精神疾病诊断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意见审慎核查,以澄清案件事实真相”。

纪术茂教授作为中华医学会司法精神病学主要奠基人之一,对此案一审二医院的错误鉴定意见痛心疾首,明确表示希望最高检、最高院就本案存在的重大问题当面听取国内精神病学鉴定权威专家的意见,以免造成重大冤假错案,在国内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二、就本案中引人